一、依據本院「教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暨交流補助要點」及「學生參與國際學術際交流活動獎勵」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轉知所屬師生,符合上述獎勵要點規定者,請於如下時程填妥申請表及佐證文件,經相關單位核章後,向本院提出申請。
三、申請時程:
(一)於1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前參加國際學術會議、競賽或國際交流活動者,請於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。
(二)若有於9月30日前參加國際學術會議、競賽或國際交流活動者,尚未提出申請,亦請於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。
四、檢附本院相關法規暨申請表、檢核表、成果報告書格式各1份。